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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解读

新消法解读

  • 分类:集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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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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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14年3月15日施行新消法,增减了部分条文,主要是提高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新消法解读

【概要描述】2014年3月15日施行新消法,增减了部分条文,主要是提高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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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解读

  前言:2014年3月15日施行新消法,增减了部分条文,主要是提高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加了经营者的问责制,现把关键性的与大家息息相关的条文进行解读,以便于调整经营思路!

  1、明确规定了“召回制”。第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2、耐用商品质量举证责任倒置,打破了过去在此问题上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微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有瑕疵的,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加大了诉讼中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这对我们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

  3、明确了消费者对有质量问题产品的退货权,再也不能以修理、更换代替退货。新消法第二十四条:“没有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如产品有质量问题的七天内退货,超过七天的按合同约定,由经营者承担因此产生的必要费用。”

  4、对非面对面的销售可以无理由退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消费者

  5、对格式条款等合同内容作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规范。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6、加重了欺诈的赔偿责任。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注:经营劣质产品并提供质保年限不一致的,尤其注意!)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旧法是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7、加大处罚力度。新消法第五十六条,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不合格充合格、伪造产地、冒用厂名、产品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情形,处违法所得1到10倍(旧法5倍以下),无违法所得的处50万以下罚款(旧法1万)。”(注:这条要引起重视!)

  8、增加了信用公示。第五十六第二款:“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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